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省药监局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意见,截至2023年12月12日,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5条意见和建议。经研究,采纳4条,不予采纳1条,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一、采纳情况
1.建议将附件1-1.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中“出厂放行”调整为“上市放行”。
2.建议将附件1-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中“出厂放行”调整为“上市放行”。
3.将附件1-4.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中“出厂放行”调整为“上市放行”。
4.将附件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生产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中“8.4 了解药品生产相关变更,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已按照规程进行管控,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变更已进行备案或审批后实施。”调整为“审核药品生产相关变更,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已按照规程进行管控,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变更已进行备案或审批后实施。”
二、不予采纳情况
1.建议将附件2-3.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中“1.1 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与相关受托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监督受托方履行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中的“与相关受托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调整到“附件2-2.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中。
理由: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委托生产的职责,且质量管理负责人在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监督体系运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与相关受托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委托双方体系有效衔接,确保委托生产合规,保障委托生产产品质量。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ypjg.ln.gov.cn/ypjg/gzhd/yjzj/202312201714232133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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