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失效】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5日修订,本解读失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药品“十三五”规划部署,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和线索,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调整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给予奖金奖励的行为。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4日颁布《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号),目前仍然有效,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继续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因当事人逃逸等特殊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但举报属实且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二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违法行为经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五、举报奖励申请程序
对符合举报奖励申请条件的案件,在举报案件办结、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联系举报人,告知其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省级受理的举报案件且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举报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举报奖励;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举报人向负责具体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市、县级受理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部门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六、匿名举报如何申请举报奖励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约定密码等)。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代码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zcjd/bmzfwjjd/201702/t20170227_2191887.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