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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2014年出台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闽食药监法〔2014〕98号),经过内部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行政复议委员会改为案件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我局成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其职能已经涵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为避免案件审理机构的重复,将行政复议委员会改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删除了相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的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加了最后一款“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

  二、增加省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近年来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从无到有,且逐渐增多,为做好向国家总局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答辩。一是在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了“本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适用本办法”的内容;二是在第四条增加了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协调答辩的职责;三是在第五条增加了第(二)项、第(三)项相关业务处室对上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职责的条款。

  三、增加业务处室对行政复议涉及业务专业界定的内容。近几年来,我局涉及业务专业界定的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本局被申请复议的案件也开始出现,需要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和参与。一是增加了第五条相关业务处室应履行的职责,即对本局行政复议涉及业务专业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对本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进行答辩,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二是相应的第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必要时,邀请相关业务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材料副本的义务。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正本、副本各一份。

  五、增加不属于省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的告知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第八条第四款增加了对不属于省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

  六、增加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第三人查阅相关资料条款。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了第十五条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规定,以体现行政复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原来第十九条的内容和修订后第四条内容重复,所以删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zcjd/bmzfwjjd/201710/t20171023_21949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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