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47号)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3〕47号 |
当事人 |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21748363223X |
法定代表人 | 邓智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9447.7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3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69217.4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备注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47号
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48363223X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智华
2023年5月26日,本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实的函》及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甘草片(批号:2212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你公司确认被抽检产品是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于2023年6月8日向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8月10日收到复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3年5月31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线索的函》及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枸杞子(批号:221201)【检查】33类禁用农药不符合规定。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你公司确认被抽检产品是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于2023年6月12日向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9月13日收到复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两批次中药饮片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69217.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9张、《批号为221201甘草片、221201枸杞子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批号为221201甘草片、221201枸杞子销售流向表打印件各1份、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21201甘草片、221201枸杞子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CZ20230166)、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2023CZY0018)、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2份(报告编号:2023A08224、2023A0855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21201甘草片、221201枸杞子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甘草片和枸杞子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鉴于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47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217.4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3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69217.4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mpa.hunan.gov.cn/mpa/xxgk/zfxxgknew/c100812/c100826/202312/t20231219_32515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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