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国家一级标准
物质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加强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监计量发 〔2022〕 61 号),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对我市研制生产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的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现场监督检查的范围:全市已获得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现场检查要求
(一)确认研制生产单位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检查小组,按照附件1确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有效以及经营状态是否正常等基本情况。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按照《标准物质现场检查表》对获证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级标准物质生产管理情况,技术档案管理情况,标准物质生产供应情况等方面检查内容,填写《标准物质现场检查表》。
(三)结果处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市市场监管委执法总队要责令相关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其中违反《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阶段。2022年7月10日至8月5日,市市场监管委检查小组对获证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被检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至检查小组予以确认。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二)总结阶段。执法总队于8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含整改确认材料)、经确认的附件1、现场检查表,获证单位相关能力证明报委计量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证后监管,落实获证单位主体责任。通过此次检查,积极向获证单位加强法制计量宣传,要求各获证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研制、生产和管理,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各获证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与服务相结合。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市计量院专业技术人员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要深入了解我市获证单位面临的计量需求,宣贯解读相关法律发挥要求,开展“政策+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我市获证单位的法制计量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生产和供应。
(三)严格检查工作纪律。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附件:1.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目录(天津)
2.标准物质现场检查表
2022年7月7日
(联系人:于燕茹 电话/传真:27182074
邮箱:scjgjlc@tj.gov.cn)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gzdt/202207/t20220713_5932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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