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政策出台背景意义
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省领导对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从总体框架、具体举措着手,全面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4号)、《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20〕2号)等文件,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省内中医药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企业中医药科研投入风险,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中医药强省建设,近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八章27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备案、申请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
(一)分险基金系用于分担企业中医药研发创新投入风险损失。省级财政在中医药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注入分险基金,并根据分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安排补充。
(二)分险基金面向开拓中医药科技创新的企业,受理企业的风险分担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期评审制度。
(三)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研发等相关企业。
(四)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单位及项目相关负责人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失信行为名单,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问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必备的研发、试验、服务等条件;承诺研发成果优先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转化落地;同一个项目失败后不得重复获得本分险基金补偿。
(五)分险基金分担范围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医医疗器械、中药保健食品及中药兽药、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中药原料、中药饮片等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分险基金分担标准: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科研投入(以下简称实际投入)损失的30%给予风险分担;分险基金分担的项目实际投入,不含财政补助经费;房屋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实际投入;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
(七)分险基金分担限额:中药原料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万元;中药饮片、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中药保健食品、中药兽药等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300万元;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三类中医医疗器械等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500万元;中药创新药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0万元。
三、基金申报和管理
(一)拟申请风险分担的中医药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备案材料,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风险分担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编号,从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对企业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等纳入项目备案库管理。
(二)若备案项目发生风险损失,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风险分担申请;在提出风险分担申请前,项目申报单位须作出该项目有无取得其他财政补助的说明,并公示。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评审结果经省中医药局、财政厅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给予风险分担补助。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用资金的企业,终身禁止申报本基金,已经获得本基金补助的按原渠道收回,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ctcm.sc.gov.cn/sctcm/zcjd/2022/7/1/5b03f93702864ff084aeef25ff1f23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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