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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发布

时间:2024-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3个类别

  ■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发挥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融合型临床专科,保障建设成果直接惠及就医群众。

  《办法》指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根据《办法》,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3个类别。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评估结果以百分制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SCCI)呈现,帮助各地和各医疗机构了解自身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面的长处和短板,指导各地和各医疗机构更加科学地制订自身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CSCCI,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在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中,二级指标包括住院(门诊)诊疗人次、手术(操作/技术)规模、住院手术(病种/技术)谱、外地(跨省/跨市)患者吸引能力、病例组合指数(CMI)、主要病种(关键手术/技术)诊疗情况、单病种诊疗质量(含护理)、合理用药/合理用血(使用血制品)情况、时间消耗指数等。

  《办法》指出,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份评估指标。

  《办法》明确,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办法》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每4年一周期。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医院,不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219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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