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领导活动 >新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

新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24-02-2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围绕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完善了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强调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办法》指出,不同层级预案内容要各有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办法》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和超大特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制订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订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在流程设计中强调了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环节,同时对应急预案备案提出要求,推动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职责。《办法》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演练制度,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其中,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1520.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