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村医培养工程的通知
时间:2024-01-13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琼卫科教函〔2023〕47号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村医培养工程的通知
各市县委人才发展局,各市县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村医(特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队伍培养工作,我省决定实施乡村振兴村医培养工程。为确保有序实施并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培养目标
本项目暂定实施期限为5年,即2023年—2027年,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从2023年起,全省每年订单定向培养不少于180名能扎根基层、技能良好的青年村医,原则上每个市县每年不少于10名。
二、培养对象及条件
(一)根据工作安排,本项目2023年以高考统招的方式招录,2024年及之后按照高职对口单招的方式招录。考生报考条件按照海南省当年高考或高职对口单招的相关文件实施,考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好、素质高,热爱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符合相关要求,户口地址为我省农村区域的人员。
(二)考生须与所在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签订毕业后回村服务《村医定向服务协议书》,承诺培养培训合格后作为编外人员定向安排到村卫生室连续服务6年。
三、培养模式
(一)培养方式
以市县(区)作为实施主体,采用订单培养定向服务方式。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学制3年,纳入培养院校统一管理,单独编班教学。定向培养村医在培养院校学习期满达到其专业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院校毕业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进行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年(以下简称“规范化培训”),取得规范化培训证书,定向回村卫生室工作。培养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内。
(二)培养院校及专业
培养院校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省内院校承担,培养专业主要为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重点支持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开展村医培养。
(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由省卫生健康委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组织认定并统筹安排。临床培养基地、中医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由县级综合性医疗和县级中医院为主。
四、招生与院校培养
村医订单定向委托院校培养计划由省教育厅列入普通高考或者高职对口单招招生计划。
(一)市县(区)按照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人的要求统筹提出年度村医订单培养定向服务需求,并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村医订单定向培养政策,引导考生填报志愿。
(二)市县(区)与院校签订《委托订单定向培养村医合作协议》,委托院校全日制培养3年。
(三)2024年及以后(2023年以高考统招的方式招录,填报本项目招生志愿视同为签署了《村医订单培养定向服务意向书》),按照高职对口单招的方式招录。符合条件人员到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报名并初审(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初审通过人员签署《村医订单培养定向服务意向书》,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初审通过人员形成名册。初审通过人员按照海南省当年高职对口单招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志愿填报。各市卫生健康委须汇总初审通过人员名册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备案,全省汇总后报省考试局作为志愿填报依据。培养院校以初审通过人员名册作为录取依据,初审通过人员名册外考生不得录取。
(四)省考试局组织对口单招招生考试,并在招生计划内遵循“区域均衡,择优录取”的原则,合理划定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培养院校严格按照选拔医学生基本标准,对考试成绩达到省教育厅与省卫生健康委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分市县从高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五)拟录取人员与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签订《村医订单培养定向服务协议书》,并在省考试局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如有因故不能确认录取的,根据考试分数依次补录),由录取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方可进入院校学习。
五、政策措施
(一)免费培养。在校期间,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现行标准执行,即补助学费6000元/人/年,住宿费1200元/人/年,生活费5000元/人/年,总计补助1.22万元/人/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具体补助金额,届时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保障,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二)定向服务。定向培养村医服务期限为6年。定向培养村医取得毕业证、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由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村医订单培养定向服务协议书》,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来村去、乡来乡去”的原则,原则上统筹安排村医定向回村卫生室工作,原则上保障村医回本人户籍所在村工作。
(三)待遇保障。定向培养村医在培养培训期间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适当提高定向培养村医的待遇保障水平。服务期满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定向培养村医,鼓励继续留在村卫生室工作,也可参加乡镇卫生院编内聘用考试,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六、加强履约管理
各市县有关部门、委托培养院校和培训基地应加强定向培养村医履约管理。定向培养村医须遵守以下履约管理规定。
(一)基本管理规定
定向培养村医在培养期间及服务期内,未经批准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和学习。定向培养村医因患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所在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暂缓履约。痊愈或者退役后,经所在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同意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无患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部门应当不同意定向培养村医毕业前解约。
凡违约者,将根据《村医订单培养定向服务协议书》采取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缴纳违约金、将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人事档案和记入个人征信等相关惩戒措施。
(二)院校期间相关规定
定向培养村医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一律作退学处理。
定向培养村医毕业当年因患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所在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同意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解除协议后,由院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培养村医,应按要求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解除协议,作退学处理,由院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定向培养村医本人承担。
(三)服务期间相关规定
参加规范化培训后未能按协议到定向单位服务的定向培养村医,须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缴纳违约金。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人事档案,并记入个人征信。
定向培养村医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流动。因特殊原因确需流动的,经所在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批准,可在本市县(区)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之间调剂。
对服务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人员,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在协议书内予以明确。
(四)违约信用信息修复
对已违约的定向培养村医,经原签约地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地签约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安排,到市县辖区内其他村卫生室服务至少9年的,服务期满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和违约金不予返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培养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乡村振兴村医培养工程对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重要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细做实村医培养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加强教学管理。培养院校要严格管理,精心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确保定向培养村医毕业后首次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通过率不低于当年我省全日制专科考生通过率;培养对象在校期间的纪律考勤及学习情况,每学期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至少通报一次。
(三)落实经费保障。定向培养村医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由培训基地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因各种原因违约的,由所属卫健部门追缴相关费用至同级国库。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培养院校及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清晰告知定向培养村医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确保生源质量,强化履约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培养、服务协议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海南省委托订单定向培养村医合作协议》《海南省乡村医生订单培养定向服务意向书》《 年 市县(区)乡村医生订单培养定向服务协议书》等将另文印发。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t.hainan.gov.cn/swjw/ywdt/tzgg/202401/t20240103_3562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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