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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2023年) 成员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3-12-31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全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审查遴选,调整确定了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2023年)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业健康专家职责

  职业健康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参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参与职业健康行政审批相关的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等。职业健康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工作,为实施健康山东、健康中国行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作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家作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督导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质量控制、职业病鉴定、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监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等工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各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要成立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或共享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职业健康专家所在单位要支持本单位专家参加相关职业健康工作,为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严格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

  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按照开放、流动、择优、分类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对专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培训、考核和工作评议,对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记录,根据专家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专家资格: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公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八)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密切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工作中实际从事职业健康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专家,不得参加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评审和验收等,可以参与职业健康宣教培训、政策研究、质控检查等工作。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312/t20231229_4617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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