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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28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委属(管)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持续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做好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与考核、聘任、技术晋升和执业注册的衔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08〕10号)精神,现将做好2023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所有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及防保人员。

  二、学分审验标准

  护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分,在岗乡村医生不少于10学分。具体达标要求参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基层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五类机构)学分授予可不限于Ⅰ、Ⅱ类划分的标准执行,年度总分达标即可。

  其他人员继续按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执行。

  三、学分审验程序

  各有关单位统一通过继教管理系统对于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参加学习学员所获取的学分进行录入审验。

  各省直属医疗、公共卫生机构、委属(管)社会组织于2024年1月10日前确认完成学分录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以及在省卫生健康委注册的医疗机构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学分审核工作。

  省继教办审核通过后,向合格人员发放电子版《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对继教项目应于培训结束15个自然日在继教管理系统录入Ⅰ、Ⅱ类学分,个人活动应在培训结束90日内提交学习材料到本院继教管理员认真核实审查,避免出现跨时间录入、年底堆积审核的情况,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甚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二)请各市县、各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情况汇总表》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校验表》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邮寄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海南医学院第三教学楼),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在各单位审核验证期间,我委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卢文超,65379001。 

  省继教办联系人及电话:林昌,65388351。

  继教管理系统维护联系人及电话:欧洋,65370038。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t.hainan.gov.cn/swjw/ywdt/tzgg/202312/t20231225_3556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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