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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1-11-27 作者:   来源:

  

  粮食市场广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和消费者权益,现对全省粮食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粮食收购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对不亮照经营、不明码标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以及受委托执行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的民营库点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垄断协议。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校准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计量准确。对在粮食收储、购销等环节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杜绝发生粮食购买、销售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全省粮食购买、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yp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YJJ?Article_ID=719D23CF-CB95-4941-B6F4-C084099AFC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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