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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时间:2023-12-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人间大爱善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是国家医学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07年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形势,为了更好地保障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发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修订。

  一是强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将条例名称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强化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加强宣传,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规定患者的配偶、直系血亲等亲属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和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展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细化获取器官前的伦理审查要求,规定获取遗体器官的见证程序。完善遗体器官分配制度,规定遗体器官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要求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高效、畅通运送遗体器官。

  三是加强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明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流程,提升审批质效。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完善退出机制。规定进行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保障医疗质量。规定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范围,对遗体器官获取服务按照成本收费,要求制定收费原则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

  此外,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

  (受权发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024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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