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发布
时间:2023-12-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国务院发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条例》明确,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07年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形势,为了更好地保障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发展,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修订,名称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指出,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条例》完善了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一是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省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划定其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区域;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捐献条件且有捐献意愿的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后,应向负责提供其所在区域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报告。
二是细化获取器官前的伦理审查要求,并规定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2名以上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
三是完善遗体器官分配制度,规定遗体器官分配应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如实录入相关医学数据,执行系统分配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建立遗体器官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确保高效、畅通运送遗体器官。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准入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流程,提升审批质效。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注销其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对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保障医疗质量。《条例》还规定了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范围,对遗体器官获取服务按照成本收费,要求制定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
此外,《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日前,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倡导公众积极参与遗体器官捐献,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在系统内开展宣传培训,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二是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文件,将《条例》的规定落实落细。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管理系统,完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健全信息化监管工作机制,保障遗体器官科学公平公正分配。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026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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