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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五部门联合出台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3-12-02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六章五十五条,旨在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细则》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强调药品监管部门发挥在药品专业技术手段、检验方面的作用,公安机关发挥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适时介入,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中期抓捕审理、后期完善监管等环节密切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细则》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和移送监督等要求,规范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移送、保管和处置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应当向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委托函,以及案件侦察情况等;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支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行刑衔接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检验中心,承担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所涉及的药品(含中药、化药)检验检测任务,为依法科学判定药品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细则》强化了协作配合与督办,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成立联合督办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彻查涉案物品来源、销售流向、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监督做好问题产品召回、销毁等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经研判明显涉嫌犯罪的,需开展前期协作调查的,可商请对方部门提前介入,必要时,可商请人民检察院一同介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细则》还强调各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药品监管部门移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后,应及时跟踪查询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定期向药品监管部门反馈药品领域安全犯罪立案、批捕、公诉情况。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需综合评估各单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侦办联合督办案件成效、台账管理、问题整改、信息报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等情况,每年开展评估和通报,结果纳入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叶阳欢)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xwlm/sndt/202312/t20231202_884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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