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规 >《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4日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冀卫规〔2020〕11号),文件有效期为2年。试行两年后,结合登记备案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保留了托育机构举办条件、不同类别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登记部门、备案部门职责要求。同时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完善了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成立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二)优化、简化备案所需材料。将托育机构备案提交的场地证明材料由提供不动产登记证调整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将提交由医疗机构对其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修改为提交托育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明确了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四)调整了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情况,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为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调整为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相关内容。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jd/399578.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