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制 >省药监局持续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持续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工作

时间:2021-11-27 作者:   来源: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全面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省药监局持续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工作。

  一是制定发布标准。省药监局严格按照国家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保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科学、合理、可操作。10月28日,省药监局发布了第一批226个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是积极开展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省药监局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积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备案工作,并加强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指导企业开展备案,提供服务。

  三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加强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相关省直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推动信息共享。与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信厅、省医保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结合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


原文链接:http://ypjg.ln.gov.cn/jgyw/202111/t20211124_43806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