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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部署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向社会公布11例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龚某某无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17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陈某某、龚某某销售的“李氏特效牙痛药”,外包装上标有“功能主治、服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不良反应”等信息,产品检出化学药成分,涉案金额60余万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二、朱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3年4月,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朱某某销售假药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经查,朱某于2019年至2021年间,从六盘水刘某某处购买“卓霸养肾丸”“卓霸养身丸”“大肾归来”等产品,通过抖音、微信号、快手等平台宣传并销售,相关产品检出化学药成分,涉案金额518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6.3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德江县民族中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2023年6月,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德江县民族中医院治未病科柜台存放有两种小型罐装产品,分别标示“德江县民族中医院治未病科 紫草膏”“德江县民族中医院治未病科 薄荷膏”,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识主要成分、药品批准文号等内容;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中发现《家庭必备“万用”膏-德江县民族中医院紫草膏,让您舒“肤”一夏》《家庭必备“万能”膏-德江县民族中医院薄荷膏,让您清爽一夏》宣传推文,内容包含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图片、主要成分、主治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紫草膏50盒、薄荷膏100盒,货值金额4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8月,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没款共计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贵州知福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分店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案

  2023年6月,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其他部门线索通报,检查发现贵州知福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分店通过网络销售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药品戊酸雌二醇/雌二醇环丙孕酮片复合包装(克龄蒙)”,销售数量3盒,货值金额2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9月,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贵州松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三分店从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案

  2023年3月,望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药品安全整治工作中,发现贵州松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三分店经营场所内存放有葡萄糖注射液、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氯霉素注射液、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穿心莲注射液等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从村卫生室购进上述药品32盒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4月,望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没款共计816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贵州华波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2年6月,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贵州华波日化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备案配方投料生产“老外婆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等3种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老外婆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添加了未备案的原料乙二醇硬脂酸酯乳液、“老外婆沐浴露”添加未备案的原料C12-13烷基硫酸钠、“老外婆洗发露”少投料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等3种原料,共生产472桶,货值金额35794.24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外婆洗发露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月,贵州省药品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0.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金沙县琳维心化妆品店自行配制并经营化妆品案

  2023年5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在金沙县琳维心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发现标识“瓷亮肌颜膜”的化妆品8袋,每袋均装有无标签标识塑料封袋袋装的黄色粉末。经查,当事人自行从超市购买玉米粉、面粉、糯米粉与当归粉末、白芷粉末、维生素B1、B2混合制成上述黄色粉末,宣称具有祛痘、解决皮肤干燥问题功效,用纯净水与上述黄色粉末搅拌后提供给顾客敷脸使用,货值金额23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7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62包、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乌当区美浩名妆化妆品店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未经备案和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7月,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乌当区美浩名妆化妆品店销售过效期的“雅邦玻尿酸水疗洁肤乳”和未经备案的“七天美颜 高活性胶原精华 胶原蛋白美容组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产品质量检查报告书、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验收记录等。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未经备案及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0月,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备案及过期的化妆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七星关健丰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七星关健丰医院检验科内正在运行的“URIT-8021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试剂盘中使用的“a-AMY”试剂(有效期230407)已过有效期,该院将超过有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用于对患者的疾病诊断,已使用2瓶,货值金额为319.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7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没款共计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贵州星创视界眼镜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未进行网络销售备案在网络平台销售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0月,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贵州星创界眼镜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未向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在网络平台销售三类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2023年3月,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向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且继续销售三类医疗器械。2023年5月,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兴义市优珂儿医疗美容诊所未按医疗器械的标签标识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兴义市优珂儿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药柜内存放有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31804,储存条件: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该经营场所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7℃,其空调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7月,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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