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皖药监化暂停〔2023〕1-4 号)
时间:2023-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
皖药监化暂停〔2023〕1-4 号
合肥惠尔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备案的觅向草本日霜(皖G 妆网备字2022002048)备案资料中1.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未对“觅向”的命名依据做出阐述(若为注册商标、请提供注册商标证)。2.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产品中珍珠粉配方使用量为3%,超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0.1%,且未提供《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相应证据;部分成分未识别出风险物质并进行评估,如PEG-30 二聚羟基硬脂酸酯、鲸蜡基PEG/PPG-10/1 聚二甲基硅氧烷、CI 15985 等;多个原料可能含有二甘醇风险物质,需要对二甘醇含量进行加权评估或提供终产品的二甘醇报告;安评报告中丙二醇、苯氧乙醇的质量规格证明(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商与产品配方中的生产商信息不一致。
以上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上述普通化妆品。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3 月20 日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149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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