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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十五期)

时间:2023-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问题1:普通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项下功效宣称类别如何选择?

  答: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进行选择”,即普通化妆品应在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除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类别中进行选择。

  问题2:普通化妆品对应的功效宣称类别有哪些?

  答: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婴幼儿、儿童、普通人群所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对应的功效类别如下表所示:

  序号

  使用人群

  功效类别

  1

  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

  清洁、保湿、护发、舒缓、爽身

  2

  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

  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修护、舒缓、爽身

  3

  普通人群

  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

  问题3:产品中文名称通用名中含有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是否需要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即产品中文名称通用名中含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时,属于原料功效宣称的情形之一,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示例:某产品的产品中文名称为“...A(原料名称)爽肤水”,产品配方中含有原料A,应当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小提示:

  1.产品标签中显示该产品含有某种原料,并强调该原料具有某种功效时,在产品标签项下应当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2.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产品外文名称中含有原料相关的词汇,需要根据产品配方中原料组成情况及原销售包装中原料功效宣称情况,确认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问题4:“减少黑头的发生”是否属于“清洁”功效?

  答: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宣称“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均属于“祛痘”功效。

  示例:某品牌洗面奶的产品标签中宣称该产品在清洁肌肤的同时还可以“减少黑头的发生”,因此该品牌洗面奶在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应当同时勾选“祛痘”和“清洁”两种功效类别。

  小提示: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的功效宣称时,需要结合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并按照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进行准确填写。


原文链接:http://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43624101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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