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特殊管理药品执法查办案件协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会议召开
时间:2021-11-19 作者: 来源:
11月9日,由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检查分局(以下简称:吉林检查分局)牵头,吉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支队)、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以下简称禁毒支队)共同参与的“吉林市特殊管理药品执法查办案件协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会议”在吉林检查分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吉林检查分局局长徐鹤主持。各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
会上,吉林检查分局、行政执法支队、禁毒支队联合签订了《关于特殊药品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执法查办案件协作框架协议》,围绕筑牢吉林地区“特殊药品安全防线”的共同目标,通过“三方联动”,组建由药监局、市场局、公安局执法人员组成的特殊药品违法犯罪执法协作联络员队伍,建立特殊药品执法办案和行刑衔接紧密协调合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三方在信息共享、核查协查、案件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中的职责,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扩大政策宣讲覆盖面,推动三方执法办案深度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打通特殊药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公里。
此次三方协作的内容共涉及9个方面,其中,《协议》明确,三方实行协商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商会议,通报特殊药品监管信息,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方明确协作工作联络员,负责案件移送、核查协查、信息交换等协作事务。三方在协作工作中,按照“案件主办制”的原则,以案件主办单位为主,其他两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时限回复信息,无正当原因,不得延报和瞒报。三方应加强案件的研判,确保办案质量。
《协议》强调,三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执法,针对特殊药品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打击。三方在协作查处案件中,需要检验的,吉林检查分局应帮助协调检验机构,对涉案药品优先受理、检验和出具检验结果。三方在协作查处案件中,对涉及案件定性的专业性问题,三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帮助协调出具认定意见。吉林检查分局和行政执法支队在查办特殊药品案件中,遇到涉案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可商请禁毒支队提供协助,禁毒支队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吉林检查分局、行政执法支队在对特殊药品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进行检查时,一经发现流入非法渠道情况,应及时报禁毒支队,由禁毒支队立案侦查。吉林检查分局、行政执法支队和禁毒支队依据职责在查办特殊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需协查核查或移送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协查和移送。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协查核查和移送部门补证,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协查核查和移送案件。《协议》要求,三方在协作工作和联合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漏案件有关信息,不得未经三方协商,擅自向社会或媒体通报案件情况。禁毒支队通过公安部案件信息系统填报案件情况前,应当提前与吉林检查分局和行政执法支队沟通,确认填报内容无误。
吉林检查分局局长徐鹤就进一步做好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是在以往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期协作基础上,创新执法查办案件行刑衔接协作机制的又一探索,对于特药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准确把握执行《框架协议》的目的和意义,及时反馈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有效降低违法行为的执法成本,确保案件及时移送和案件查办质量;二是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各联络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立足于全市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拓宽信息采集的渠道,加强执法信息通报,研究探索新经验,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推进全市特药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务实高效,不走形势。《框架协议》坚持以“依法治理、协作联动、严惩犯罪、社会共治”为原则,针对当前特殊药品监管严峻形势,建立了线索移送、日常联络、协查协办等协作机制,希望各单位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切实推进特殊药品安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联动,促进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扫清监管死角,合力净化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会上,行政执法支队袁洪江大队长、禁毒支队王明远大队长分别就吉林地区特殊药品经营、生产环节监管形势做了详细地分析。围绕含麻黄碱制剂经营销售相关线索,三方进行了案件线索移交,标志着三方在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办案和行刑衔接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xwlm/dqdt/jl/202111/t20211114_8283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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