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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7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结合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7〕51号)《关于〈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劳保专〔2009〕1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5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治未病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卫人〔2020〕12号)中报名条件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报送评审材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考试时选择的“基层线”或“省线”提交相应的评审材料。同一年度同一人不得同时申报“基层线”和“省线”。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需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及相关佐证资料。开展自主评审单位的人员,申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后,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不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2021年9月(含)以前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20〕14号)执行。

  2、2021年9月以后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具体名单以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审核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的人员为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和评审:

  1.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2.医疗事故未满3年或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3.当年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的;

  4.当年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5.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6.已经离退休的;

  7.因科研诚信问题受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8.国家和本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高级评审材料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上报材料要求(省线参照附件8、基层参照附件10)如实填写申报评审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单位逐级审核上报,属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要在报送档案材料封面注明。

  (二)评前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三)逐级审查

  各单位及报名点要对所有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与原件逐一核实,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公章。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名点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做出预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受理和上报。

  (四)评审材料上报时间

  各报名点于2023年10月8日前完成初审工作,10月11日前汇总初审通过的人员信息并填写《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答辩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3),盖章后与评审材料一并报送至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审答辩时间

  2023年11月-12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关于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问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二)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材料,省直企事业单位人事处(科)、委直属各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

  (三)受聘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社会办医人员,若人事关系在海南,近5年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并有考核材料,有业务技术考绩档案,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申报参加考评;社会办医人员申报须填写《社会办医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审核表》(附件2),经核发执业机构的部门审核做出意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参加考评。

  (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合格成绩在考试当年及下一年度有效。评审申报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

  (五)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到。被SCI收录的专业论文须提供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目录详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网站。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原则取消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对计算机和外语能力考试要求的通知》(琼卫人〔2017〕8号)文件执行。

  (七)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

  (八)评审时,按照我省现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执行。

  (九)根据《关于〈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劳保专〔2009〕10号),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1项省、部级科研立项课题1项(第一负责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县市级科研立项课题1项(第一负责人)。其中,厅局级的科研立项课题(第一负责人)经科研课题立项部门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并通过后可视为省级科研立项课题,立项及验收均应为任现职期内完成。

  四、考评收费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职称评审费不再收取。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2.社会办医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审核表

  3.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答辩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

           4.海南省城市医师下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

  5.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院进修鉴定表

  6.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基层)晋升高级职称

              社会评价和纪检监察意见表

  7. 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基层)晋升高级职称

              承诺书(供参考)

            8.上报材料要求(省线)

            9.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省

               线材料袋封面)

            10.上报材料要求(基层线)

            11.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基

               层材料袋封面)

            12.全省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st.hainan.gov.cn/swjw/ywdt/tzgg/202309/t20230908_3490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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