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3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教育(教体)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
按照国家疾控局、教育部工作部署,2023年在全省开展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由各市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本系统年度抽检计划执行。卫生健康部门在执行《2023年全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利用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任务抽取、执法人员匹配、联合抽查等工作,抽查结果及时录入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同时,录入“智慧卫监”平台“双随机”模块。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结合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随机抽检工作,严格做好抽检的记录及结果公布工作,提高抽检工作的时效性,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做到分工明确,搞好工作协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执法机构、疾控中心有关专家,随机抽取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负责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配合。
(三)细化工作措施,保障抽检质量。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抽检结果通报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督促辖区内不达标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整改,有效提升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维护广大师生视力健康。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内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成效。抽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抽检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填写“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电子版发送至公务邮箱。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康荣慧董淑琴
电话:0531-517662130531-85599921
公务邮:sdzhjdc@shandong.cn
省教育厅联系人:邵冬云
电话:0531-51793851
附件: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8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省(区市)
机构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个) | 抽检单位数(个)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
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系数 | 窗地面积比 | 照度平均值 | 防眩光措施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照度 | 黑板照度 | |||
托幼机构 | -- | -- | -- | -- | -- | ||||||
校外培训机构 | -- | -- |
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公章: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308/t20230809_439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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