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一封信
时间:2021-04-16 作者: 来源:
全省餐饮服务单位: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注意以下十方面要求:
一、主体资质要合规。从事入网餐饮服务,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公示信息要真实。从事入网餐饮服务,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材料名称,公示信息要真实。
三、严把原料控制关。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检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四、加工制作要规范。在加工制作餐饮食品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五、设施设备常维护。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六、订单不得再委托。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七、线上线下同品质。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八、食品配送措施全。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食品要求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鼓励餐饮、零售企业就发现的第三方平台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合同或以“诚信经营、食品安全”为由向餐饮商户收取保证金,以减少流量排名、缩小配送距离、增加佣金费率等技术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障餐饮、零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