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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案

时间:2023-07-09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质罚〔2023〕7-1号

  

  当事人:张春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 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华盛道4号-2室

  

      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红桥区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灯杆等材料设备检测报告涉嫌造假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津审移〔2023〕19号)的移送线索,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华盛道4号-2室的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认定,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伪造了由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出具的1份检验编号为TJYS-5t-2021-MT001-1的灯杆磁粉检验报告。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委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宝梁、授权委托人张春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伪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伪造了由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出具的1份检验编号为TJYS-5t-2021-MT001-1的灯杆磁粉检验报告,构成伪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上述伪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均由张春亚本人实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天津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原件及伪造检验报告复印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天津晨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公章印、产品销售登记册复印件、销售产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伪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由张春亚本人实施。

  2023年6月9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质罚告[2023]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伪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包括销货记录、银行汇款凭证、伪造检验报告时所用原件在内的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委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春亚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3年 6 月 2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306/t20230627_6332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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