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品召回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2023年7月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2023年7月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23-07-0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拟直接考核招聘4名工作人员。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ctcm.gov.cn)和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网站(www. sc2zyy.com)公布,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范围

  完全符合《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2023年7月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见附件)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本次直接考核招聘,必须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两栏分别相符。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的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3年7月10 日至2023年7月14 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报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四道街9号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行政楼402室组织人事部,联系电话:028-68890125。

  报名的同时进行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岗位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考试

  (一)考试方式、内容

  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内容包括人格素质(举止仪表、性格气质等)、智能素质(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等)、知识素质(综合知识、专业知识等)、意愿素质(动机愿望、职业责任感、敬业精神、竞争意识、兴趣爱好等)等方面。

  (二)考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地点以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的通知为准。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考试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网站上公布所有报考者考核成绩。如该岗位只有一名报考者其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该报考者应聘资格。

  四、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岗位的招聘名额,按照该岗位考生的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由我院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复检及递补

  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由我院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某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考生的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五、考核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核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前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我院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如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或聘用人员资格。公示期间因被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七、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须在公示期满10日内按以下要求将附件材料送报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组织人事部(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未按时提供者,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责任自负。

  (一)无业者:须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下岗、失业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有工作单位者: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参加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考核招聘,如被录用,同意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通过审核确认后,再提供原单位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原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拟聘人员经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确认后,由我院通知被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组织人事部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

  如因个人原因未取得相应专业学位或毕业证所学专业与考核招聘专业不相符或缺少岗位要求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原因而未能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确认的,以及未按时报到者,取消拟聘资格,责任自负。由此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八、纪律与监督

  我单位在考核招聘中,将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举报电话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纪委办公室电话:028-69983474

  附件:《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2023年7月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202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ctcm.sc.gov.cn/sctcm/gggs/2023/7/5/24a5b181a630435886b541581364c3ae.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