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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推动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3-06-18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增强护士职业荣誉感,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全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护士科学管理

  (一)健全护理管理组织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护理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护理管理部门。护理管理委员会由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医学装备、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护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护理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护理工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护理管理部门在护理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护理管理工作。

  (二)完善护理管理部门组织框架。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护理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框架,设置质量控制、人力资源管理、教学培训、科研等部门或专人,负责全院临床护理质量控制、护理人员管理、护理教学培训以及护理科研等工作。

  (三)合理配备护士人力。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服务半径、床位规模、临床护理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等合理配备护士人力,确保临床一线护理岗位护士数量能够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求,特别是老年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传染病护理、安宁疗护等岗位。原则上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数量的比例不低于95%。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分别不低于0.65:1、0.55:1,重症监护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分别不低于3:1、2.5:1,手术室护士与手术间比分别不低于3:1、2.5:1;急诊科固定护士数占在岗护士比例不低于90%,急诊留观室、急诊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5:1,急诊抢救室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2.5:1。  

  (四)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医疗机构要以临床科室特点、患者病情轻重、护理工作量及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的实施为主要考量因素,建立健全调动护士积极性、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有利于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的岗位管理制度。要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护理岗位名录,凡不具备护理工作特点、无护理工作任务、不属于护理工作职责的岗位,如党政工团、财务、医保、后勤等部门均不属于护理岗位。建立科学的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逐步构建能够高效应对护理工作量突增或人力紧缺等情况的弹性调配机制。

   二、拓宽护士职业路径

  (一)加大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力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订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规划,明确培养目标,落实培养路径。要加强多部门协作,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动态管理,做好后备带头人规划与培养工作。要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支持学科(后备)带头人通过国内外考察培训、科研协作、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不断扩大学术影响力。

  (二)促进专科护士发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大专科护士培养力度,健全专科护士培养与管理体系,规范专科护士资质管理、角色定位及执业范畴等,完善专科护士薪酬待遇、晋级制度,为其执业发展提供保障。结合需求合理设置专科护士岗位,开设伤口/造口、PICC、心理咨询、糖尿病等专科护理门诊,组建护理多学科诊疗团队,开展专科护士主导的专科护理会诊、多学科护理会诊及多学科联合护理查房。按照《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设立专科护理门诊诊察费、专科护理会诊费等护理服务收费项目。

  (三)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建立各种类型医联体、对口支援、远程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基层护士培养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护理网底职能。

  (四)鼓励退休护士再就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优质护理人力资源,积极探索制定相关措施,为退休护士发挥价值搭建平台。健全双向激励机制,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推动退休护士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鼓励退休护士到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五)探索设置科研护士岗位。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积极探索设置科研护士岗位管理,负责护士科研咨询与指导、科研项目管理及科研培训等工作,通过“选拔-培养-任用-考核评价”,充分发挥科研护士岗位作用,满足临床护理科研需求。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护理科研创新专项支持资金,建立护士科研创新交流平台,鼓励护士积极参与科研立项、论文撰写、专利研发与转化等,激发护士的科研热情和创新精神。

   三、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一)加强护士待遇保障。落实《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障护士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确保护士待遇保障措施落地。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与护士的薪酬待遇、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突出岗位属性、临床工作量、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对编制内外护士统筹考虑,实现护士同岗同薪同待遇,体现能级对应、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完善护士激励机制。提高传染病、精神病、儿科等特殊紧缺型护士岗位绩效,建立明确的奖励或倾斜机制,体现特殊岗位价值。提高护士夜班补助,进一步改善护士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要探索建立聘用制护士纳入备案制管理机制,综合其执业经历、工作业绩、业务水平、个人贡献等要素,通过合理合规形式择优纳入备案制管理。

  (三)切实减轻护士负担。医疗机构应从人、财、物、后勤等多方位加大对护理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大护理经费和辅助设施配备投入,完善临床护理辅助支持系统,逐步实现物品、药品等配送服务到病房,让护士有更多时间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要科学合理安排护士培训考核,减少重复性、负担性安排,可采用在线学习、远程培训等方式缓解护士工学矛盾。

  (四)营造良好护士执业环境。医疗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关注护士身心健康,畅通护士心理咨询通道,开展关心关爱活动,着力改善护士工作环境和支持保障条件,让护士舒心、安心地投入工作。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护士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有效预防和减少护士在执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落实休假制度,保障护士公休假、孕产假、法定假日等权益。创建良好的护士支持型组织氛围,构建护士参与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护士话语权,增强护士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对于精神专科等特殊类型医院,一键报警系统全覆盖,切实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安全。

   四、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一)加强护士培养培训。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制度。坚持立足岗位、分类施策,健全护士准入、培训、考核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安排新入职护士、专科护士的培训内容,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三级综合医院的新入职护士参加规范化培训比例为100%,二级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90%;三级综合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护士接受专科护士培训比例不低于20%,二级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10%。护理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比例不低于9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对正在或准备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培训,参与相关专业培训比例不低于90%。

  (二)深化优质护理服务内涵。推进以专科护理为核心的护理能力提升,实现优质护理服务扩面提质。落实护理核心制度,做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医学照顾、病情监测、心理护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夯实护理服务质量。优化护理服务流程,增强主动服务和人文关怀意识,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及时提供帮助,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三)创新护理服务模式。结合分级诊疗要求和群众实际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新多元化护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延续护理、上门护理等,将机构内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为出院患者、生命终末期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多层次、全生命周期护理服务需求。践行“以患者为中心”的照护理念,积极推行“无陪护”病房管理模式,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促进护理从业人员队伍与护理需求相匹配,加强多部门协同,完善医院后勤配套保障,提升照护质量。

  (四)加强护理质量管理。推动各级护理质控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护理质控机制及管理体系,制定护理质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开展质控工作。建立健全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标准,定期组织护理管理专家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护理质量指导和督查,开展专业质控检查、业务指导及培训,确保护理质量与安全,推进护理服务能力同质化发展。强化护理质量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借助信息系统、智能终端等信息化手段,完善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护理质量监管,保障护理质量安全。

   五、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统筹安排部署,着力解决护士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政策保障,开展关心关爱活动,着力解决广大护士最关心、最现实以及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要注重经验总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典型经验交流推广,进一步增强护士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护理、关爱护士、理解支持护士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306/t20230615_4350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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