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西藏博瑞山江药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储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函
时间:2021-10-30 作者: 来源:
西藏博瑞山江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委托配送企业备案的报告》(山江管字〔2021〕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公司接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向西藏自治区内医疗机构配送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不得购进和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并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的储存、养护及运输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若发现你公司储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告》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1年8月9日
原文链接:http://mpa.xizang.gov.cn/zwgk/gsgg/ypgg/202108/t20210809_253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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