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药品流通监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42号)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5号),经研究,决定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药品流通监管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市、县局药品流通监管骨干人员及药品流通监管师资人员(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
为丰富培训教学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本期培训班采取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其中,面授课程以监管业务的重点难点为导向,旨在提升监督检查能力;同时,为参训学员提供以基础知识和基本业务素质培养为核心的网络课程,学员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学习。
????(一)面授课程?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
2、新形势下药品案件查办有关问题——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执法解读;?
????3、药品经营(含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监督检查重点、主要违法行为判定及其处罚分析;?
????4、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数据真实性检查;
5、药品经营企业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真实性检查;?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监管要点;
7、特殊药品监管要点;
????8、网络药品经营监管要点、案件线索挖掘及查办;
9、药品流通环节检查证据固定、行刑衔接与案例分析;
????10、新形势下的药品监管履职要求。?
(二)网络培训
????1、疫苗管理法与疫苗流通监督检查;?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条款解析;
3、药品外观快速检验勘测技术;
4、药品流通监管现状与思考;
????5、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与药品零售使用监管;
6、GSP采购销售财务检查;
7、药品使用监管;
????8、药品案件技术手段调查取证;
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与案件查办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面授培训
时间:7月27日30日培训(7月26日报到,31日离会)
地点:西宁柏威花园大酒店(西宁市花园北街3号)酒店电话:09718175888?
????(二)网络培训
1、学员完成面授培训后,高研院将统一开通学习账号,学员在收到开通账号信息反馈3个工作日后学员可登录学习。网络学习时间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
?2、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学院(http://www.nmpaedu.org.cn),登入个人账号,点击“专项培训”选择“2021年药品经营监管及执法办案培训班”即可进行学习。
????3、手机APP学习:扫描下方二维码,安装“食药网络学院APP”,登录后点击左上角导航标,点击“我的项目”选择“2021年药品经营监管及执法办案培训班”即可利用手机随时学习。
四、相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参加人数不得超出分配名额数量),于2021年7月14日前将培训班报名回执(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王诚、黑生虎,联系电话:0951-6010325,电子邮箱:nxypltjgc@163.com。
(二)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食宿费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承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3号)规定,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派出单位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三)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参加培训人员,自行安排行程于2021年7月26日前往培训地点报到,培训结束后7月31日返回。
(四)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和往返途中,不得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的有关要求。各市局要确定1名负责人,做好辖区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
?五、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学员培训前14天内身体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不能参加培训。
???(二)培训报到时须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码”,双码均显示无异常方可参训;
????(三)培训期间学员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附件1:全区药品流通监管人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全区药品流通监管人员培训班报名回执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