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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1-10-27 作者:   来源:

  

  各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

  根据全省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五)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如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力度,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六、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借疫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妥善处理。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yp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YJJ?Article_ID=048FA896-24AF-4D0E-95F3-8F6CD0A561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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