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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0年药品医疗器械五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

  为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有效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现发布2020年药品医疗器械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1: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2019年6月20日,甘肃省药品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骨皮、海风藤,以及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34966.16元、罚款128508.24元、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武威市康泰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6月18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监督管理处根据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武威市康泰堂药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因生产销售假药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3次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生产销售假药和多次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原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3:酒泉泰和堂医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年1月29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线索,对酒泉泰和堂医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用一次性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甘肃皇甫谧惠民医药有限公司为无证经营药品的他人提供药品案

  2020年6月10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镇原县孟坝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转交线索,对甘肃皇甫谧惠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开始冒用他人资质为无证诊所和超范围经营西药的中医诊所提供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2.6万元,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嘉峪关微笑齿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年10月2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嘉峪关微笑齿科诊所依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牙科诊疗室、药械库房的牙科分离剂等5个品种11盒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1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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