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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广西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销售使用药品专项检查

时间:2023-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月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获悉,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在全自治区持续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销售使用药品专项检查。

  

  图为监管人员深入城乡结合部药店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检查。程奇/摄

  通知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在检查中摸清本辖区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广泛宣传发动,明确整治要求,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通过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危害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维护农村地区群众用药安全可及。对存在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依法立案从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使用相关许可证,并对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罚到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在依法查处违法医疗机构的同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图为河池市宜州区监管人员深入农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程奇/摄

  “一直以来,我局始终聚焦药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农村地区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涉药经营使用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检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琛告诉记者,2022年,该局共检查农村地区药品批发企业95家次、零售连锁总部51家次、药品零售药店25500多家次、医疗机构15945家次,立案查处1338件,罚没款1000多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5件。成功消除了一批风险隐患,堵塞监管漏洞。

  黄琛介绍,在专项检查当中,广西药监部门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药店是否存在违法回收、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购进、销售假劣、过期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并销售,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存在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违反规定销售新冠抗病毒小分子药物,执业药师挂证,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未严格接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以及未按规定拆零销售及赠药行为等。

  

  图为监管人员深入“桑枝总生物碱”药材源料种植基地开展调研指导。程奇/摄

  针对医疗机构,广西药监部门重点对其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以及未严格按照药品贮藏要求储存药品等行为进行检查。

  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程奇 龙慧琳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xwdt/mtbd/t159814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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