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畅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时间:2021-10-27 作者: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监执处罚〔2021〕150号
当事人:天津畅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RFDW5C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津静公路与朝阳路交口西80米
法定代表人:张国蓉
2021年08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处转办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移转单”的线索,对坐落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津静公路与朝阳路交口西80米的天津畅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现场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08月11日出具的报告编号:12000802108110015-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整备质量7875kg与检验结果整车质量5190kg不一致,报告编号:12000802108110017-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整备质量 7805kg与检验结果整车质量5066kg不一致。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09月0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1日,对外出具的编号:12000802108110015-1、12000802108110017-2两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引车员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操作,导致了整车质量数据不准确,且在检验数据传输过程中,未进行数据核实,造成了不准确数据上传系统。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编号: 12000802108110015-1;12000802108110017-2两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两份编号:12000802108110015-1; 12000802108110017-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
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33号),于2021年09月26日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其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 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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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110/t20211019_565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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