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10-25 作者: 来源:
(黑药监综〔2021〕29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整体流程,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经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财务处
2021年6月8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一)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我单位主要涉及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
(二)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采取直接缴库以及集中汇缴的方式。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罚没收入采用集中汇缴方式。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罚没收入收缴、罚没票据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其他缴入国库的药品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方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方式包括转账方式和现金方式,由行政相对人选择。转账方式缴款由于需要进行信息匹配,需行政相对人提供实际缴款账户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流程
1. 综合财务处(财务)根据《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或《医疗器械缴费通知书》,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电子版发给行政相对人。
2. 行政相对人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其当地开户行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存。
3. 缴款完成后,行政相对人携银行缴款回单到综合财务处(财务)打印《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非税收入专用章),并将缴款书原件及银行缴款回单交到通知缴费业务处,方可办理后续流程。
三、罚没收入收缴
(一)罚没收入主要包括药品监督罚没收入、化妆品监督罚没收入及医疗器械监督罚没收入。
(二)罚没收入收缴方式
罚没收入收缴方式包括转账方式和现金方式,由行政相对人选择。转账方式缴款由于需要进行信息匹配,需行政相对人提供实际缴款账户信息。
(三)罚没收入收缴流程
1. 综合财务处(财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电子版发给行政相对人。
2. 行政相对人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其当地开户行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存。
3. 缴款完成后,行政相对人及业务处到综合财务处(财务)签字并领取《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非税收入的退付
(一)非税收入的退付,主要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的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有关要求申请退付,本文中的退付主要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退付。
(二)非税收入退付流程
1. 由缴款人向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退费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银行缴款回单、申请退付资金对应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等退付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相关处室审核退付申请无误后,将经处室负责人及处室分管局长签字后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退费申请表》及退付相关材料交综合财务处(财务)。
3. 综合财务处(财务)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退费申请表》,按财政要求形成正式申请文件,并附退付相关资料,到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部门预算管理处、税政处、国库处等办理退付手续。
五、罚没票据使用及管理
(一)罚没票据有两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种票据同时开具并附案卷内。
(二)《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电子票据。
(三)《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交给行政相对人作为缴款收据,第三联财务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四联交给业务处室订入案卷。
(四)综合财务处(财务)应按照财政厅相关规定进行罚没票据的购领、保管、开具和缴回。
六、职责分工
(一)综合财务处(财务)。负责按照《缴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在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录入、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并跟踪缴费情况。记录非税收入明细账。定期与财政沟通,办理非税收入对账、非税票据申领、非税收入退付等业务。
(二)各业务处。负责开具《缴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非税收入专用章)、银行回单等原件收回存档。审核缴款人提供的非税收入退付申请及相关材料。登记非税收入台账,定期与综合财务处(财务)进行对账。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退费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mpa.hlj.gov.cn/qtwj/1605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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