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冀卫办职健函﹝202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加强宣贯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用人单位,确保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要求应知尽知,实现培训工作的内容、人员、质量“三落实”,高标准实现职业健康培训的目标要求。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展板、宣传画、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职业健康培训相关政策,可采取集中宣贯的形式,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全面解读《通知》要求,并实现全覆盖。
三、强化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培训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内容,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大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和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培训的帮扶力度。要利用督导检查、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签到记录、考核结果、影音记录资料等,也可以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效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劳动者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依法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培训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健康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健康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推动此项工作时,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出现指定培训机构、指定教育平台、违规收费、行政部门违规发证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联 系 人:张若、缑晓珊
联系电话:0311-66165215、66165217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附件列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pdf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tzgg/20230103/393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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