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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权限的通知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自治区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政务服务窗口: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0〕6号)要求,扎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权限由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调整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停止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二、2020年5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已受理的,继续由受理机关按照原办事指南完成审批发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继续有效。

  三、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药品审评查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2017年修订)》要求,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四、自治区药监局有关业务处要加强对相关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工作督导,完善审批机制,规范审批行为,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调整权限落实到位,准入标准不降低,保障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五、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监管的局机关业务处室、各检查分局,负责连锁门店日常监管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业务沟通,防止因行政许可事项权限调整出现监管缺位或脱节。

  六、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对已许可发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形成《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信息汇总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许新毅,联系电话:0771-5595802,电子邮箱:80213628 @qq.com)

  

  附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信息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yp/ypgzwj/t5188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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