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
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主治(主管)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第三条 执业医师(含助理)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第四条 “累计一年”是指累计服务满40周或200个工作日,连续服务3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县级以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不包括县本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一)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连续3个月以上)对口支援的省内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县本级);
(二)国家、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东西部协作重庆、甘肃以及鲁琼战略合作等政策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认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完成指定对口支援任务的基础上,按程序在“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系统”申请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结合实际自行签订对口支援协议的省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四)参加国家、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任务医疗卫生保障的,视为到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时间由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据实认定。
第七条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需求,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并指导执业医师所在单位、县级以下和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任务。委属、委管医疗卫生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执业医师所在单位应鼓励支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合理安排,为执业医师开展服务创造条件。二、三级医疗机构内科类医师、疾控中心公共卫生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已完成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又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医防融合培训的,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推荐。
第九条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选派前和完成医疗服务后,所在单位和受援单位应在单位网站和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应全脱产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全脱产的不予认可。所在单位要正常发放执业医师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绩效水平保障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期间,视为满足期间职称晋升工作量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和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执业医师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创造条件让执业医师多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考核评价制度。服务结束后,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建议,如实填写评价表,交执业医师所在单位确认。提出不合格评价建议的,应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理由。评价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合格的,当次服务时间不得记入累计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工作监督和评估。对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管理服务失职渎职的单位严肃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为确保政策连续,确定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可以申报当年度副高级技术职称,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完成服务。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211/t20221103_4121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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