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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的通告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41号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强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封闭封控区域居民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见附件),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附件: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

  “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发挥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封闭封控区域居民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制定本指引。

  一、封闭区域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含网络销售)任何药品,居民如需购药请按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封控区域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含网络销售)《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直至该区域解除封控管理,药店工作人员应指引到店购买《目录》药品居民到医疗机构就诊取药。

  三、封控区域居民购买非《目录》药品时应佩戴口罩,零售药店对不佩戴口罩、健康码“黄码”或体温超过37.3℃的居民,应拒绝其进店,并引导到医疗机构就诊。

  四、封闭、封控区域居民不得通过互联网购买《目录》药品,如需购药请按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五、封控区域内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且体温正常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购买非《目录》药品,药店工作人员应在登记其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个人信息后正常销售。

  六、封控区域周围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展开追踪,落实闭环管理。封控区域周围药品零售企业范围由各地结合辖区防控要求自行划定。

  七、零售药店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购买药品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包括张贴《目录》、《发热门诊名单》以及“配合测温、全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相关告示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八、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应落实属地防控指挥办要求,定期做好消杀和通风排风措施,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如有发热症状、黄色健康码或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

  十、疫情防控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gzwj/content/post_3321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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