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31号
时间:2022-10-2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31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6D08X4R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文化街136号
经营者:王泰然
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舍得酒、剑南春酒、海之蓝酒、汾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国窖1573酒、泸州老窖特曲、贵州茅台酒等18种(规格)的白酒,与正品白酒摆放在一起进行销售。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292瓶。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当日,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8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从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2瓶贵州茅台酒(78元/瓶),于2021年11月至12月间,从来路不明人员处收购其他290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用于销售。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侵权白酒的合法商品来源和供货人信息。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阶段,均未提供销售侵权白酒的销售票据、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对未标价的涉案白酒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销售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了调查取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883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4.部分白酒的价格标签照片、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白酒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表、违法经营额计算表。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页。
本委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330号)。当事人在2022年9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不认可违法经营额的认定,认为没有违法经营额;2.生活困难,罚款过重,无力承担罚款;3.不是生产者、没有主观故意。当事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本委认为:1.当事人并未提供《陈述申辩书》中所述情况的证据,也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生活困难;2.当事人经营烟酒店已3年,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依法做到索证索票,并知悉所销售白酒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留存销售记录;3.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商品的总金额,本委使用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4.当事人知假售假,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不予采纳。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给予中间幅度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舍得酒、剑南春酒、海之蓝酒、汾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国窖1573酒、泸州老窖特曲、贵州茅台酒共计292瓶(详见《财物清单》津市监执实强〔2022〕21号);2.处违法经营额98831.15元3.5倍的罚款345909.0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 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10/t20221025_6017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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