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未明码标价案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32号
时间:2022-10-2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32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6D08X4R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文化街136号
经营者:王泰然
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舍得酒、海之蓝酒、汾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窖龄三十年酒、泸州老窖特曲、贵州茅台酒等14种(规格)的白酒未明码标价。2022年8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9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舍得酒、海之蓝酒、汾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窖龄三十年酒、泸州老窖特曲、贵州茅台酒等14种(规格)的白酒未标示销售价格。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阶段,均未提供涉案白酒的销售票据、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
本委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3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涉嫌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
当事人无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给予中间幅度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10/t20221025_6017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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