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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献血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10-20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献血场所规划建设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卫医字〔2022〕1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无偿献血工作,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献血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献血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献血场所是指具有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血液采集功能的固定献血屋、献血房舱和流动献血车。献血场所建设工作是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加强血液储备,保证临床血液供应的必要手段。为切实做好献血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健康山东建设,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401-2012》,把加强献血场所规划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献血场所规划建设,全面提升采供血服务能力,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全省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

  二、规划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突出无偿献血公益属性,在献血场所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等方面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部门广泛参与,形成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献血场所设置格局。

  (二)坚持供需平衡,适度超前。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对城市未来用血需求总量进行科学预测,对献血场所数量、级别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

  (三)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科学谋划献血场所布局,兼顾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有效衔接城市相关规划,满足建设和使用要求,逐步形成布点合理、满足需求的献血场所设施布局。

  三、规划建设目标

  按照《山东省“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的“根据区域常住人口、医疗机构数量及临床用血需求,按照供需平衡、统筹兼顾、高效便捷原则,合理增加献血场所数量,按照每1万单位年血液采集量规划设置1个街头献血场所,每个县(市、区)至少1-2个,其中固定献血屋达到75%以上”的要求,我省采血量到2025年末可达到297万单位,应设置297个献血场所。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床位数量增长快速的城市献血场所应适当增加。

  四、规划建设标准

  (一)献血场所分类。献血场所分为献血屋和献血设施两类。献血屋是为方便群众无偿献血在主体建筑内设置的固定献血场所;献血设施是指在建筑物以外设置的固定专用场所、可移动性(一般由拖车进行运输)的半固定式临时设施或专业车辆。献血场所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形式。

  (二)献血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1.献血屋。

  全血血液日均采集人数达到60人以上的,适宜设置全血固定献血屋,配置4个以上采血位,总面积在90m²以上。

  单采日均采集人数10人以上的,适宜设置单采固定献血屋,配备6台以上血液分离机,总面积在200m²以上。

  2.献血设施。

  全血血液日均采集人数达到30-60人的,适宜设置献血房舱设施,配置3-4个采血位,总面积在60m²以上。

  全血血液日均采集人数低于30人的,适宜设置小型献血屋(献血车)设施,总面积在25m²以上。

  大型活动及重点节假日期间可以设置流动采血车。

  五、部门职责

  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建设厅指导各市做好献血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献血场所选址布局、设置、运营保障等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献血场所设置及选址布局纳入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场所设置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献血场所建设的指导和定期评估,协调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献血设施运营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经向市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备的紧急运输血液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除车辆在紧急运输血液期间产生的轻微交通违法处罚;允许周末、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特别是疫情等突发应急状况时,采血车辆在不阻碍交通正常通行且确保车辆人员安全的地点暂时停放。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审查批准后,将献血场所空间布局相关内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做好衔接落实,并将具备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场所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献血设施在符合献血场所规划,不占压盲道、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应允许外放辅助宣传物品。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设置无偿献血场所是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重要措施,是提升血液采集能力与血液募集量的最有效方式。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积极协同配合,发挥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献血场所规划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规划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无偿献血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联合献血场所属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献血场所规划建设联络员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场所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难题,推进献血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营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210/t20221014_410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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