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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 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按照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省药监局决定自2020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契机,在新法规生效前,针对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突出问题,组织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尤其是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化妆品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同时,积极宣传培训新法规规定,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等制度,为新法规正式实施后开展第二阶段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打好基础。

  二、工作对象

  对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全覆盖检查。包括:

  (一)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化妆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平台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即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三)其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即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自查清理违法化妆品。全面自查清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或者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等。

  (二)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通过新法规培训,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各市、县局要在2019年排查和2020年化妆品经营者主题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网络经营平台和网络经营者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法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处置风险隐患。重点监督指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经营的化妆品开展全面自查,督促其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和日常管理,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实施管理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引导其主动承诺、自觉抵制利用网络经营违法违规化妆品行为,促进化妆品网络销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新条例宣贯培训工作。各市、县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培训。采取课堂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使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尽快学习掌握新法规关于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监督指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各市、县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等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省药监局;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向违法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要及时对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的行动提出工作建议,填写河南省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统计表(见附件1)、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第一阶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20年12月1日前与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一并报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万 佳 0371-65567329

  邮箱:huazhuangpinjg@163.com

  附件:1.河南省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统计表.doc

   2.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第一阶段统计表.doc

   3.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模板).doc

   4.网购化妆品消费提示(模板).doc

  

  2020年10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yjj.henan.gov.cn/2020/10-26/1837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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