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
时间:202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省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工作的通知》(黔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2号)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制定本工作规范指引。
一、零售药店工作规范
(一)常态化防控期间
1.零售药店应当落实进店人员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全程佩戴口罩(以下简称“三查验”)措施,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店购药;
2.零售药店销售《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退烧药品参考目录的通知》文件明确的药品时,取消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生处方等疫情防控限制措施。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时,无需进行实名登记报告。
(二)出现本土疫情后
1.零售药店应当对进店人员开展“三查验”,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店购药。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销售《实名登记购买药品参考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药品。应当指引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购药人员前往附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附件2);
2.根据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零售药店应立即启动购药人员实名登记上报制度,销售《目录》内药品时,应当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实时将购买《目录》内药品的人员信息报送属地社区(村居)疫情防控专班或专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目录》内药品,严格落实登记上报制度。无法核验购药人员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和落实登记上报制度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内药品;
4.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5.零售药店要主动扛起疫情防控社会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不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6.属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决定实行常态化防控时,零售药店停止登记和上报。
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规范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加大零售药店线上线下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级监管部门要适时督促下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一)常态化防控期间
1.检查零售药店“三查验”、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店购药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检查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控情况。
(二)出现本土疫情后
1.检查零售药店“三查验”、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店购药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检查零售药店登记购买《目录》内药品人员信息情况、引导就诊记录情况及向属地社区(村居)疫情防控专班或专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情况;
3.检查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控情况;
4.对零售药店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或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1.实名登记购买药品参考目录
2.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药人员信息登记表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检查零售药店记录表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实名登记购买药品参考目录
一、中成药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1 | 风寒感冒颗粒 |
2 | 复方感冒灵(所有剂型) |
3 | 感冒清热颗粒 |
4 | 四季感冒胶囊(片) |
5 | 抗病毒颗粒 |
6 | 抗病毒口服液 |
7 | 止咳糖浆 |
8 | 小儿止咳糖浆 |
9 | 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片) |
10 | 疏风解毒胶囊(颗粒) |
11 | 双黄连(所有剂型) |
12 | 清开灵(所有剂型) |
13 | 维C银翘片 |
14 |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
15 | 痰热清胶囊 |
16 | 克感利咽口服液 |
17 | 复方板蓝根(所有剂型) |
原文链接:http://yjj.guizhou.gov.cn/xwdt/sjdt/202209/t20220930_76615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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