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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医诊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22〕31号

时间:202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诊所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诊所,支持社会办中医诊所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增加中医药服务供给,广泛使用中医诊疗技术,促进构建“中医诊所在身边”和“10分钟可及圈”的中医服务格局,但是不少中医诊所存在命名不规范、选址受限制、卫生人员资格认定等问题,一定程度限制了社会办中医诊所发展。为深入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中医药强省建设,建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夯实基层中医药服务基础,促进四川社会办中医诊所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医诊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规范中医诊所命名管理

  规范《中医诊所备案证》关于“名称”的登记。中医诊所名称应简洁明了,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中医诊所通用名称统一为“中医诊所”。中医诊所识别名称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第二部分体现中医诊所具体中医服务特色,识别名称第二部分可以省略。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第一部分可包含县级地名、举办人姓名和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它名词,识别名称第一部分不能仅含有县级地名;识别名称第二部分可包含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个人举办的中医诊所命名格式为:识别名称第一部分+(识别名称第二部分)+中医诊所。

  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第一部分应当为举办法人机构规范名称(或规范简称);识别名称第二部分可包括县级地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的命名格式为:举办法人机构规范名称(或规范简称)+(识别名称第二部分)+中医诊所。

  二、规范中医诊所诊疗范围

  规范《中医诊所备案证》关于“诊疗范围”的登记。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举办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可仅登记一级科目“中医科”。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举办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应按“中医科(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格式登记,其括弧内内容应对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中医药技术方法”所示内容填写。

  三、规范中医诊所选址及面积管理

  除《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以城市规划、房屋用途等理由,对中医诊所选址再作另行规定。

  除《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文件要求外,各地不得对中医诊所面积再作另行规定。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外,中医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中医服务实际,在确保安全管理下,原则上不单独增设医疗废物暂存室(间)。

  四、加强人员资质及注册管理

  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中药技术人员符合以下之一的资质。

  (一)取得中药学执业药师证书;

  (二)取得中药学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及以上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指中医诊所是持有《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关于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管,在1年内规范所辖区域中医诊所管理,对拒不整改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的中医诊所,应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及时注销信息;对中医诊所及其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川卫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tcm.sc.gov.cn/sctcm/gggs/2022/9/30/e05b5b3cbf8a4499a3d8b5aeb38ca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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