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09-0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药品经营企业:
当前,贵阳市疫情态势严峻复杂,全省疫情防控风险持续加大,防疫物资及药品的网络购买配送订单大幅上升。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品网络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药品监管局现向全省各药品经营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经执业药师审方后方可销售,并进行实名登记,确保所售处方药的处方可查询。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配送药品时,应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委托配送时,应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二、保障网络销售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保证经营行为持续合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所售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严禁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虚假营销、虚构交易互动数据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严禁外卖骑手在为客户代买、配送商品过程中,借机通过收取高额跑腿费、代购物资坐地起价的方式,哄抬价格。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网络经营企业要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的“哨点”监测作用,严格落实凭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销售退烧药,销售退烧药、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要在“数智市监疫情防控数据上报系统”上及时报送购买人员信息,并按时上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疫情防控期间,省药品监管局将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的药品领域强化监测、强化指导、强化办案,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企业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同时,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yjj.guizhou.gov.cn/xwdt/sjdt/202209/t20220907_76400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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