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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执罚〔2022〕103号 天津市河东区入民公社餐厅(高立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2-08-31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03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入民公社餐厅(高立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2MA0743NN8P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91号增1号

  经营者:高立军

  

  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厨师操作台上摆放有正在使用的1瓶“金穗丰源 软炸椒盐”(已开封,生产日期2020/09/18,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发现当事人安排1名厨房员工和1名服务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还发现当事人贮存食品原料的储藏间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增江桥牌 澳海 鲍鱼汁”(未开封,生产日期20200716,保质期18个月)和“荷美尔 四季宝 柔滑花生酱”(已开封,生产日期20201029,保质期15个月)各1瓶,未及时清理。本委于2022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8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7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瓶“金穗丰源 软炸椒盐”(购进价格5元/瓶);于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于2022年1月16日至2022年7月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1瓶“增江桥牌 澳海 鲍鱼汁”(购进价格5元/瓶)、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7月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1瓶“荷美尔 四季宝 柔滑花生酱”(购进价格35元/瓶)。当事人未统计使用“金穗丰源 软炸椒盐”制作菜品的数量,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8月16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3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穗丰源 软炸椒盐”1瓶;2.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上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当事人上述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8/t20220831_5974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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