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河北省卫生健康科技教育领域相关专家库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冀卫办科教函〔2022〕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卫生健康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医学科技创新及医学教育(含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领域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助推全省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拟分别调整充实“河北省医学科技创新专家库”和“河北省医学教育专家库”2个省级专家库,同时推进我省与外省该领域专家资源交流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领域专家库职责及推荐条件
河北省卫生健康科技教育领域相关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对于积极支持我委工作、表现优秀的专家成员,优先续聘。
(一)河北省医学科技创新专家库
1.主要职责
1)参与卫生健康类科技计划项目、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及其它医学科技领域科技创新类项目的评审、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2)参与医学适用技术跟踪项目、适宜卫生技术等引进、推广类项目的评审、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3)参与医学科技奖励的评审、推荐等工作;
4)参与医学科技创新相关的培训活动。
2.推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思想觉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科技活动中无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科学作风,认真严谨,公平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
2)临床医学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综合医院;预防医学专家优先从市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推荐;
3)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市(厅)级及以上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且曾获得过市(厅)级一等奖及以上医学科技奖励;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有较宽知识面和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熟悉从事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状况,熟悉该领域有关法规与政策;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及以下。院士、长江学者、省管专家、省高端人才、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65岁;
6)有时间及精力参加医学科技等相关活动。
(二)河北省医学教育专家库
内设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3个医学教育专家组。
1.主要职责
医学院校教育专家组
1)在规范医学院校教育,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医教协同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对中、高等院校增设本科、高职(大专)、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进行评估并拟定初步意见;
3)参与制定或修订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相关文件;
4)对相关院校申报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进评估并拟定初步意见;
5)对医学院校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6)对医学教育院校改革重大政策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组
1)开展研讨交流和调查研究,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
2)提出本专业骨干师资培训建议;
3)参与本专业住培(专培)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命题,提出考核实施方案建议,审定考核试题;
4)提出临床技能培训建议,组织技能师资培训;
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并完善我省评估指标、评价体系;
6)承担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评估、培训质量控制、考核质量控制等任务;
7)完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毕业后教育相关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专家组
1)在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定和政策调整方面提供咨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制定工作;
2)通过调研发现继续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并且基于证据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建议;
3)协助对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落实及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4)参与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5)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优化、改进方面的研究;
6)参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工作。
2.推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为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
3)熟悉院校医学教育相关政策,有5年及以上的带教或医学教育管理岗位(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工作经验;
4)熟悉所从事专业领域该专业院校设置条件、标准和人才培养规律;
5)从事毕业后教育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毕业后教育工作第一线;
6)熟悉毕业后教育相关政策、标准、制度;
7)近3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8)熟悉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制度,熟悉本专业、本学科领域技术前沿和发展动态;
9)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及以下。院士、长江学者、省管专家、省高端人才、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65岁;
10)有时间及精力参加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相关活动。
上述条件中,除基本条件外,第3、4项条件侧重医学院校教育专家组,第5、6项侧重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组,第7、8项侧重继续医学教育专家组。
二、推荐程序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地、本单位的推荐工作,要坚持择优推荐,推荐人数不设上限。允许多库推荐,同一名专家可被推荐进入多个专家库。
(二)被推荐专家认真填写相关附件表,不得留有空白栏目,否则该推荐视为无效。推荐医学科技创新专家库需填写附件1、2,推荐医学院校教育专家组需填写附件3、4,推荐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组需填写附件5、6,推荐继续医学教育专家组需填写附件7、8。
(三)推荐单位负责认真审核附件表,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于9月15日前统一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四)我委不受理专家个人寄送的推荐表。
(五)我委将对推荐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纳入“河北省医学科技创新专家库”或“河北省医学教育专家库”。
联 系 人:霍瑞鸣
联系电话:0311-66165206
电子邮箱:hbswjwkjc@126.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附件:1.河北省医学科技推荐专家汇总表
2.河北省医学科技专家推荐表
3.河北省医学院校教育专家推荐汇总表
4.河北省医学院校教育专家推荐表
5.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推荐汇总表
6.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推荐表
7.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推荐汇总表
8.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推荐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列表:
附件1-8.zip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tzgg/20220829/390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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