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资讯 >2021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2021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系列案

  2021年6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肉类188.2吨,罚款36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未在我国“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的国外企业生产的鹅掌。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上述进口鹅掌供货企业信息后,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多维度查访涉案冻品供货渠道,在流通销售、仓存储运环节连续查获王某、黄某某经营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188.2吨,货值18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肉类不得上市销售,并且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要求进口肉类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义务,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酵素果冻案

  2021年9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10.2万条果冻产品、配料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包膜,罚款5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的果冻。经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公司使用的原料和3款果冻产品进行检验,均检出高浓度的番泻苷A、番泻苷B成分。经查,该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番泻苷A、番泻苷B生产清源果酵素养颜果冻95000条、每日既白复合酵素果冻5000条、颜如雅酵素果冻2000条,上述3款果冻货值共计人民币10200元。因该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存在冒用其他企业名义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番泻苷A、番泻苷B是中药番泻叶(《中国药典》2020版收录中药饮片部分)中具有导泻药理作用的主要成分,在食品中加入番泻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药物依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使用药品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增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某等人跨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5日,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全套生产设备和“极品伟哥”素片、包衣片等原料共794.75公斤,涉案货值逾2000万元。因高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8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名为“鱼水之欢”的用户在微信上销售名为“极品伟哥”的产品,怀疑其存在安全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展开调查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随即与株洲市公安局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专案组先后在株洲市内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5人,并现场扣押“极品伟哥”3500粒。经查,高某某等从张某手上以0.4元~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极品伟哥”约4000粒,然后以发卡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宣传,以58元至88元每粒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高某某等人共计销售“极品伟哥”100余粒,获利5000余元。2021年3月5日,在确认上游供货商张某的身份信息后,联合专案组在河南省孟津县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全套生产设备以及“极品伟哥”素片45.25公斤、包衣片72.55公斤,西地那非原料34.95公斤,其他辅料642公斤。另查明,该窝点累计生产“极品伟哥”逾200万粒,货值约1.5亿元。目前,涉案嫌疑人均已被抓捕归案,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已对高某某等6名涉案人员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西地那非是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主要成分,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那非类物质是在宣称“壮阳”功能类食品中常见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中,涉及到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食品,通常涉嫌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建议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查处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452.57万元的行政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责令企业第一责任人邓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84.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处理某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生产商天津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特益膳”系列产品3万余罐,立即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彻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认真落实总局要求,通过开展现场调查、请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初步确定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固体饮料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鉴于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3月5日,该局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标签不合格的认定以及涉案产品数量的确认等问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充分论证和调查后,最终查明当事人10款产品(共计24864罐)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均存在利用产品名称、图形、文字、色差、字体、字号等多个信息点重复指向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并且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在我国上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以及标签等事项都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任何生产销售假冒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用普通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吐鲁番利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案

  2021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吐鲁番利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99.2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的螺纹钢286.168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利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轧钢机生产线生产加工螺纹钢,同时现场无法提供螺纹钢出厂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尚未销售的218捆多螺纹钢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0年4月24日,该公司购入轧钢机生产线。2021年1月29日,该公司又与某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报废抽油杆处置合同,结算单价为2629元/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已向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40万元,收购废旧抽油杆2000.26吨,另有从其他地方零星收购废旧抽油杆约300吨。该公司以废旧抽油杆为原料,通过自行购买的轧钢机生产线,将废旧抽油杆进行裁剪、经中频感应炉高温加热、拉伸、轧钢、冷却等环节生产圆钢及螺纹钢。生产过程中未配备技术检验人员,也未对生产的成品进行化学成分检验,直接出厂销售。其利用上述工艺生产的圆钢及螺纹钢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范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钢筋是直接关乎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本案查处的“地条钢”是以废钢铁为原料制造而成的建筑材料,非常容易脆断,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制售“地条钢”。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对防止“地条钢”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流向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孙勤香邮政农资加盟店及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

  2021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蒋集镇孙勤香邮政农资加盟店及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肥料的违法行为。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5月1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通报并移交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5月1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孙勤香邮政农资加盟店涉嫌销售劣质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初步排查,发现该案涉及面广链长、社会危害较大,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作进一步调查。5月18日,联合调查组在现场依法对被举报的净含量50kg佳辛牌复混肥料(N-P2O5-K2O 16-16-16)和净含量25kg佳辛牌颗粒氮肥(氮≥25%,钙、镁、锌≥1.5%)进行检查。经检测,以上两种产品养分含量均不合格。联合调查组依法对该农资加盟店现场销售的外包装标注“安徽省临泉县佳辛有机肥料厂”生产的86袋净含量50kg佳辛牌复混肥料和125袋净含量25kg佳辛牌颗粒氮肥予以查封。

  为彻底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条,定远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循线追踪,在源头生产厂房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生产工人和前来拉货的货车司机等涉案人员12人,扣押劣质肥料成品、半成品原料100余吨,劣质肥料外包装袋3万余条。经检测,上述肥料均为严重不合格的劣质肥料。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高某某受利益驱使,由李某出资在临泉县白庙镇普营村租赁、建设肥料厂房,购买肥料生产设备,并以李某某名义注册临泉县白庙镇佳辛有机肥料厂。2021年1月至今,该厂每小时产量达3吨,生产的大量劣质肥料被销往安徽、河南、山东、湖北等地,涉案金额约1400余万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定远县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与化肥领域“提质量、保供应、稳价格”行动相互结合,充分展示为群众办实事的态度和决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密切协调联动,循线深挖,成功端掉了制售劣质肥料窝点。本案的深入查办维护了涉农群体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产生巨大震慑。

  七.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充装超期气瓶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只,罚没1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查,2017年7月当事人分两次在余姚市某加工厂内加装了5只气瓶。自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租用的槽罐车对上述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累计88.63吨,货值42.42万元,违法所得7468.74元。上述气瓶在使用期间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属于超期未检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八.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77箱。因郭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3月11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晋城市泽州县王台附近一偏僻仓库存放大量假冒汾酒。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三天四夜蹲守,于3月14日晚发现前来送货的当事人,随后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系列汾酒24个品种777箱。经查,当事人购买散酒和包装物,根据酒精度数分装制成成品后用于销售。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12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郭某某生产销售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从不同地方购进原料和包装物,将生产假冒白酒的“小作坊”设在偏僻农村,独门独院进行制作,使用低端散酒分装售卖,仅凭外观难以与正品白酒鉴别区分,隐蔽性很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九.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火腿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8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案进行调查时,按进货渠道溯源确定其供应商为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陆续从西班牙购进火腿2491只,在其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购进时,当事人要求西班牙经销商一并提供相关图形标识包装盒,与火腿分开报关。报关放行后,当事人擅自在其从西班牙购进的300只火腿上使用“JAMON CAPA NEGRA”“CONSORCIO DEJABUGO”等字样和“”图形标志的标签标识、包装盒,并按每只18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55.5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的火腿标签和包装盒上标注的“”图形标志未经注册,且擅自备注“”标志,同时,在“”图形标志中突出使用的“JAMON CAPA NEGRA”字样,与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的第G994069号“CAPA NEGRA”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将火腿、标识包装分开报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内进行组合包装,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美林郡中医诊所(以下简称“美林郡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的《产品介绍—宁耳组方》《产品介绍—活肺组方》产品广告宣传资料,该资料中印有“古方古法采药炮制”等字样。经查,该公司在“中华网”健康栏目中发布的“兰州卓远堂中医馆——线上诊疗先驱”一文中宣传“年就诊量十万余”;在“兰州热线”资讯栏目发布的“兰州首家开通线上问诊互联网医院——卓远堂中医院”一 文中宣传“特约全国中医药院士、国医大师以及省内外优秀中医专家坐诊”等内容。同时,该公司客服人员以网络咨询方式向患者宣传“保证永不复发;我们使用的是200多年的秘方调理”“在我们这里看诊治愈的十几万患者里,很少有复发的”“平均治愈率在95%以上”“保证永不复发;有着十几万的康复案例”等内容。该公司的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经营者发布涉及中医药的虚假违法广告,误导社会公众健康观念,影响中医药事业有序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及中医药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有效净化中医药广告市场。

  


原文链接:http://yjj.sh.gov.cn/scjgyw/20210930/e1e33e36235249ed81b003889b0f47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