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库的通知
时间:2023-06-18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琼卫人口家庭函〔2023〕30号
关于建立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库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计生协,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省安宁医院、省平山医院、省第二卫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2023”规划纲要〉的通知》(琼发〔2017〕4号)和《健康海南行动暨人均预期寿命提升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健推委办〔2023〕3号)精神,组建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队伍,经各单位推荐,省级选派,国家培训并考核合格,确定罗亚弟等44名师资为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库的成员(名单附后)。为发挥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具有开展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的资格。
2.在开展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等活动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邀请单位实际情况,获得适当的授课费。
3.优先推荐参加中国计生协组织的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认证和能力提高培训班。
4.对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师资须服从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的管理,完成指派的培训任务。
2.师资必须按照中国计生协组织编写出版的《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教材》和《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教案》的内容及要求,对基层计生协工作人员、骨干会员和志愿者进行授课,不擅自更改教学大纲或向学员教授超纲内容。
3.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应邀授课,每年授课不少于1次。
4.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工作职责,完成年度任务量,不得以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超范围开展本人不拥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健康指导和服务,不以家庭健康指导员身份开展临床诊疗服务。
二、相关要求
(一)师资所在单位要对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工作给予支持,保障师资能完成每年的授课任务。
(二)各市县举办的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班必须从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库中邀请师资,予以保障培训的质量。
(三)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将培养和择优选拔一批师资充实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师资库,同时将撤销一些工作不主动,不积极配合和违反有关规定的省级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资格。
附件:海南省家庭健康指导员师资库成员名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海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3年5月9日 |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t.hainan.gov.cn/swjw/ywdt/tzgg/202306/t20230614_3435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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