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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2-08-06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东高铁新区医院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海东高铁新区医院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21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海东高铁新区医院的举报函。经查,高铁新区医院为了宣传本医院各科室诊疗信息,提高该医院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在该医院微信公众号网页擅自设计发布宣传广告,内容包含“省皮肤病科、儿科专家来我院坐诊”,“2021专家坐诊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标题文字,“有邀请到皮肤科王某某(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祁某(皮肤科医师)、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儿科刘某某(主任医师)来我院坐诊,望广大患者前来就诊、咨询”,所涉及到的三名卫生技术人员虽签订了“外聘专家协议书”,但协议有效期已过。当事人海东高铁新区医院在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以专家简介、坐诊名义和专家形象照片、专家专业特长治疗疾病、以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推介先进的德国STORZ宫、腹腔镜等设备内容以医院医讯的形式在海东高铁新区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医疗广告宣传推荐该医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万元。

  近年来,医疗机构虚假宣传是备受医患人员诟病、引发投诉举报较多,主要表现为夸大治疗功效,利用名医效应,诱导患者前往救治,实则医术良莠不齐,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案的办理,再次警示了广大患者,对医疗广告的认知要回归理性,理性客观看待宣传,做到不轻信、不盲从。同时,营造健康和谐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群科镇公民医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04月25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对化隆县群科镇公民医院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存在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行为,并在库房内储存有失效的石膏堋带粘胶型等医疗器械。经查,该医院库房中存放有已过期的石膏堋带粘胶型36包、医用阴道冲洗器25支、输液瓶口贴5盒等医疗器械,上述失效的医疗器械有领用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3.处以罚款2.5万元。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失效过期产品更是存在很多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有效遏制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醒广大患者慎重选择医院就诊,有了问题及时投诉,从而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安全。

  三、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18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海东市平安区某单位办公楼内驾校发布虚假广告举报线索。

  经查,该驾校为发展业务,在“驾校一点通”APP中编写软文、制作了宣传“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的网页画面。在公司微信公众号页面上发布有“大雪天气C5科目二考试合格率100%”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并在配图下方标写“公正的培训,顶级的服务,专业的培训”,“早考早拿证”用语,在未经审核和咨询相关部门就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出去了。当事人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4万元。

  随着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不断升温,鱼龙混杂的驾驶培训机构更是层出不穷,消费者投诉频发成为社会焦点,此案的查办再一次提醒广大的消费者要理性看待驾驶培训机构,不要轻信驾校夸大宣传或者承诺,做到不轻信、不盲从,从而选择正规的驾驶员培训学校。

  


原文链接:http://yp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YJJ?Article_ID=B5D875E6-BD7A-4CD6-B940-B4120B1B31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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